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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法:虐童致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中新社台北5月10日电 台湾当局立法机构10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修正条文,规定凌虐18岁以下儿童或少年致死者,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台湾修订前的法规,对于未满16岁之人,施以凌虐或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发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图营利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30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此次修法,各党派“立委”对于将保护对象年龄提高至未满18岁达成共识;明定“凌虐”具体定义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

  今年以来,台湾社会传出多起恶性虐童案件,年轻父母对子女施暴、托育机构虐打孩童等新闻见诸报端,其中一些甚至导致受虐儿童死亡。过去,施虐者多以“过失致死罪”论处刑责,舆论修法呼声渐高。

  台“立法院”朝野在该议题上意见趋于一致,是该案在数月内便获“三读”的主因。但双方在能否对施暴致死者判死刑以及施暴者是否不得假释等问题上,意见还有较大差别。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江启臣称,凌虐少年儿童所产生的不仅是身体伤害,还有心理影响;他呼吁,要严惩虐童恶行。台当局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认为,施暴者非故意杀人,不应被处以极刑。还有反对者表示,如何证明“故意”是一大难点。

  “立法院”院长苏嘉全10日称,将于之后整理出意见一致的版本再做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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